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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的管理,规范评价工作,确保评价活动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综合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委员会)。
第二条
综合评价委员会是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综合评价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综合评价委员会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综合评价委员会设委员13名,由政府部门代表、行业协会管理人员、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作出其他类型惩戒决定的,应当以省注协的名义直接下达惩戒决定书。
第五条
担任综合评价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审计、资产评估或财政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二) 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行业大局意识,处事公正廉洁、是非分明;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第六条
综合评价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名,经综合评价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
综合评价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综合评价委员会缺额时,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综合评价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 研究制定《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 审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参与综合评价的材料,确定参评单位的综合等级。
(三) 研究和探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提出完善评价制度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四) 研究加强我省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的措施,提出相关建议或研究报告;
(五) 检查、监督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审核汇总参评单位评价材料后,形成评价意见,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综合评价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 会期确定后,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评价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 综合评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 综合评价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不低于2/3的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三)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综合评价委员会工作会议,负责说明有关情况。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委员会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查阅参评单位评价材料的权利;
(二) 要求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相关评价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的权利;
(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监督、建议权。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委员会委员具有如下义务:
(一) 按时出席综合评价委员会会议,认真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 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 保守在评价过程中知悉的相关秘密;
(四) 与参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 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二)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综合评价委员会会议的;
(三) 在评价活动中,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参评单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评价工作便利,谋取私利的。
(四)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业规章或执业准则,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五)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不宜担任综合评价委员会委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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