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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4年5月25日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2月26日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2008-02-2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管理,加大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是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下设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定的专门机构,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处理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由秘书处工作人员、执业注册会计师共13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注册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各设区市财政局或注协推荐,秘书处审核,经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七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主任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名,经注册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八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 连续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或行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 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三)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

(四) 本人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 关心行业发展,积极支持省注协工作,愿意为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对我省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撤销注册和年度检查进行审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一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举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撤销注册和年度检查的材料,初审后提交注册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出席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对秘书处提交的书面材料或相关情况有疑议的,秘书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提交审议。

第十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撤销注册和年度检查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应当由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表决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其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六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结果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由秘书处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对准予注册、撤销注册以及年度检查通过和不予通过人员,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文公布。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在审议过程中实事求是;对会议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事项中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及时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如有下列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由秘书处核实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 不遵守本规则规定;

(二) 年龄超过60周岁或身体健康问题不宜继续留任;

(三) 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 违反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纪律;

(五) 本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六)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七) 本人不愿继续从事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省注协理事会通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