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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8年2月26日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名 The Jiangxi Provinc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缩写 JXICPA 。
第三条 本会是江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并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江西省财政厅和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执业准则、规则等,制定本省行业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培训工作;
(六)组织实施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协助组织江西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九)指导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五) 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六) 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 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本会纪律;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本会义务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照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境内外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但延期召开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或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四)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项;
(七) 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决定名誉会员的吸收和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制定和修改本省行业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特邀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或信函等方式举行。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江西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江西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章程的修改决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江西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