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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6年12月21日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2月26日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2008-02-2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支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维权委员会。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是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为会员的维权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设委员9名,由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士、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代表组成。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五条  担任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服务行业的热情,热爱维权工作;

(二)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或财政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名,经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缺额时,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条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维权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 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二) 研究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 直接办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四) 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规范会员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五) 为会员提供法律及专业咨询,依法支持和指导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维权工作;

(六) 向社会公众宣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为会员营造和谐有序的执业环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维权事项办理程序:

(一)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认为自己或行业的合法权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向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维权申请;

(二)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申请和行业日常管理信息,负责受理、收集整理各类维权事项,认为属于维权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告维权委员会;

(三) 对需要提请维权委员会研究、议定的维权事项,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维权委员会会议;

(四) 会期确定后,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维权委员会委员,负责说明有关维权事项情况。

第十三条  维权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 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 维权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不低于2/3的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三)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维权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维权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一) 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维权委员会会议,认真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 维权委员会委员对有关事项应保守秘密;

(三) 维权委员会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 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二)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维权委员会会议的;

(三)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业规章或执业准则,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不宜再担任维权委员会委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