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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6年1月8日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2月26日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2008-02-2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工作,在实施自律惩戒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特设立申诉委员会。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诉人)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拟作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缓年检、撤销注册的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决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23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 17名,省、市注协秘书处代表4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法律专家1名。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 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务;

(三) 近3年没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 热心行业公共事务。

第七条  法律专家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

(二) 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和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出议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省注协秘书处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运行规则如下:

(一) 申诉人对惩戒委员会拟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列明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 省注协秘书处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从申诉委员会中抽选5名以上委员召开会议,并提前3天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明确要求举行听证会进行申诉处理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四) 申诉委员会可要求有关委员会或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陈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

(五) 申诉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到会陈述申辩意见。

(六) 申诉委员会根据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人的意见、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充分讨论,决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委员超过半数通过,表决有效。

(七) 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八) 申诉委员会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九)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以省注协的名义向申诉人下发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工作纪律如下:

(一)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需向主任委员请假;

(二) 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以保密;

(三) 委员与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注协秘书处提议,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 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申诉委员会会议的;

(三) 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利用申诉委员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

(五)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员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缺额时,应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有关年限和人数所称的“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及行业其他从业人员的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省注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