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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维护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行业的公众形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专业技术委员会是指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遇到的有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其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执业准则执业,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执业技术问题提出专业意见的机构。
第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是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下设的专门机构,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接受省注协秘书处的委托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对行业政策和专业技术进行研究,其基本目标是致力于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具体职责为:
(一) 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拟定的各项执业规则草案及省注协秘书处拟定的有关行业管理制度草案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 对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各项执业准则、规则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和建议;
(三) 对我省执业机构、注册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解决和答复;
(四) 配合有关人员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专业辅导和培训;
(五) 与省内外同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增进省内外同行在专业技术上的沟通和了解,根据省注协秘书处安排,为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其助理人员举办专业学术讲座;
(六) 总结和研究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规律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七) 参加省注协组织的研讨会、专题调研、学术沙龙、咨询等会议和活动,针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八) 接受省注协的个别咨询,对会计、审计等具体专业问题进行解答;
(九)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对审计、验资等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十) 对行业监管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业意见;
(十一) 承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省注协秘书处安排的科研课题;
(十二) 省注协秘书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成员
第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由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相关领域的人员组成。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委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名,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处和各执业机构推荐。省注协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担任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
(二) 在事务所执业五年以上或在相关职能部门任职、相关专业任教三年以上;
(三) 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四) 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在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有突出成就或在会计、审计、评估、法律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副主任委员未能出席的,由与会委员推选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举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议的规模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大、疑难专业问题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表决事项应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内容和办法:
(一)对意见或建议类由省注协秘书处提交委员会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
(二) 对咨询类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答复;
(三) 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专业辅导、培训、学术交流及研讨,直接参与或协助他人进行;
(四) 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应当由专业技术委员会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以省注协的名义出具给委托单位。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委员在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记录、复印被调查事项当事人的会计资料、工作底稿、业务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可以向有关人员查询;
(二) 委员根据安排履行工作任务,省注协可根据其实际参加检查工作的时间,视同其参加了后续教育培训;
(三)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参加省注协专项工作,由省注协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执行下列纪律:
(一)委员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执业准则为依据,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二) 委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向与本委员会无关的任何工作人员泄露;
(三) 委员如与本规则第六条第九款、第十款规定所涉及的执业机构、注册会计师及资产评估师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专业意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 委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 委员应按时参加专业技术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应向省注协秘书处请假。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提议,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二)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的;
(三) 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戒或其他处罚的;
(四)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中注协、中评协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省注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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