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两师”)后续教育工作,提高“两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系统、科学、规范的开展后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续教育委员会是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下设的“两师”后续教育的专门机构,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后续教育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组织联络、课题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成员
第四条 后续教育委员会由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又有一定理论研究能力及专业教学经验的机构负责人、专家学者和秘书处的代表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后续教育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各设区市注协、各执业机构推荐,省注协秘书处审查,经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确定。
第六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机构负责人应不低于总人数的50%。专家学者不低于总人数30%。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由秘书处推荐,经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 后续教育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后续教育委员会委员因故出现的空额,从推荐的人选中按审批程序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制定全省“两师”后续教育培训长远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完成省注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后续教育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 三名以上委员或省注协秘书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秘书处负责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在会前3天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四条 针对当前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两师”在后续教育中薄弱环节及普遍性问题,三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专门课题。秘书处深入实际调查后提出解决办法和培训方案,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后续教育委员会应当由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后续教育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其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六条 后续教育委员会的活动经费、课题经费,由省注协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委员参加省注协专项工作,由省注协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参加委员会会议、完成委员会或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会议或不能按时完成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省注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