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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惩戒工作,保证惩戒工作的公开、客观、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惩戒委员会”,是指按照《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设立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执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惩戒决定、提出处理意见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惩戒,是指惩戒委员会依据本规则规定,对执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而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执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指接受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管理的各类执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是行业自律惩戒专门机构,受省注协理事会领导、监督,对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省注协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全省执业会员代表25人组成。委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名,经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对经省注协秘书处调查核实的执业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一条
对经纪检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批转省注协处理的执业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二条
监督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四条
惩戒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和审批暂行办法》、省注协《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对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根据《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的规定,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有权要求执业机构及有关人员作证或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作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缓年检、撤销注册的惩戒决定后,应当以省注协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惩戒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惩戒委员会作出其他类型惩戒决定的,应当以省注协的名义直接下达惩戒决定书。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缓年检、撤销注册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惩戒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省注协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惩戒决定可在《江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可以抄送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执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执行惩戒决定,拒不执行的,可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认为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提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举行。
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将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拟处罚建议及有关资料提交惩戒委员会审议并作陈述。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保客观、公正,调查人员在提交并陈述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将被调查的执业机构名称及从业人员姓名隐去,以符号代替。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参加投票的委员人数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确定,但每次不应少于5名。除主任委员外,再从副主任委员、委员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七条
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投票后,由主持人现场指定计票员、监票员各1名进行投票统计工作。惩戒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票数未达半数以上时,须将票数最多的建议进行第二次投票表决,直至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由主持人宣布“代号”所指执业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省注协应当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下达惩戒决定书。
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惩戒的执业机构名称或从业人员姓名;
(二)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 惩戒的种类和依据;
(四) 惩戒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三十条
省注协应当将惩戒决定书抄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议案件和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一) 是拟惩戒执业机构或从业人员的直接关系人;
(二) 是拟惩戒执业机构或从业人员直接关系人的亲属;
(三) 可能影响对拟惩戒执业机构或从业人员作出公正惩戒建议的。
第三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审议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审议情况向当事人泄露。
第三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提议,省注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 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二)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惩戒委员会会议的;
(三) 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戒或其他处罚的;
(四)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员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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