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
信息来源:省注协 发布时间:2021-03-05 14:23: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99号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规定办理。
一、检查对象
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参加年度任职资格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4、是否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5、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6、是否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7、应该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检查时间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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